合资经营深圳……有限公司
合同
第一章总则
中国深圳……公司和……公司与……国(地区)……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和中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 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 经营企业,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一条订立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公司,在中注册,其法定地址
为:……。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中
国,电话:……,传真:……, E-Mail :……。
乙方:……公司,在注册,其 法定地址为:……。法定代表姓名:……,职务:……,
国籍:……,电话:……,传真:……, E-Mail :……。
(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境外合营方是自然
人,要写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和常住住所、 电话等)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 以上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深圳市设立合 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合资经营企业名称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
第四条 合营企业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成立,
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 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 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
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合营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企业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 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 合营企业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 合营企业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必须经 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注:或各方商定 的其它币种)……万元。
第十条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或各方商定 的其它币种)……万元。其中:
甲方出资……万元,占……%;
乙方出资……万元,占……%;
丙方出资……。
(注:如果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存在差额, 应说
明境内、境外筹措的途径及数额。)
(注:1、若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约定为人民币,则在境 外投资者以等值的外币出资, 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2、若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约定为外币,而境内投资以人 民币投资的,必须注明:境内投资者以等值的人民币出资, 人民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套折成 约定的外币。)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
现金万元
机械设备万元
厂房万元
土地使用权万元
工业产权万元
乙方:
现金万元 机械设备万元(以中国商检机构检验、核价为准,不足部
分以外币现金补足。)
工业产权万元
(注:1、合营各方均可用现金、机械设备、厂房、工业 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物资作价出资。
2、以无形资产作部分出资股本的,其比例不是超过合营
企业注册资本的20%,同时还应有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 物作投资股本。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市科技主管 部门认定,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 35%,如合营各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
期缴付,每期缴付的内容和数额如下:……
〔注:不分期而一次缴清出资的, 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 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全部缴齐出资的期限为: 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下(含50 万美元)的为一年内;注册资本在 50万美元以上、100 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为一年半内;注册资本 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 300万美元) 的为二年内;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 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为三年内;注册资本在 1000
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因投
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 确需减少的,须经审
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 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 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 一方向非合营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 不得比向合营方转让
的条件优惠;违反以上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五条合营各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办理申请设立合资公司、登记注册等事宜;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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