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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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本居委会三个文明建设,增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民主管理意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纳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轨道,变行政主导型管理向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方向转变,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绍兴县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居委会实际,特制定本自治章程。
第二条本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在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实行“居委会两委会负总责,居委会计生协会具体抓”的模式,依法实行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本居委会各种组织及全体居委会民。全体居委会民必须遵守执行,外来流动人口根据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由居委会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全体居委会民监督实施。居委会计划生育协会为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章
居委会党支部职责
第五条居委会党支部是党在居委会的基层组织,是居委会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居委会党支部必须领导支持和保障居委会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统筹、协调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居委会民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居委会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居委会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居委会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居委会计生工作筹措资金,提供保障。按法定程序委托计划生育协会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并定期检查、考核计划生育协会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听取协会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第四章
居委会计生协会职责
第七条居委会计生协会是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力量,受居委会两委会委托,承担居委会计划生育具体工作。及时向居委会两委会汇报计划生育工作,反映群众要求,严格按责任制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章
居民实行计划生育民主自治的权利
第八条
依法生育的权利。第一胎生育,居民在领取《结婚证》后可按自己的意愿安排生育子女。并可随时领取《一孩生育证明》。凡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街道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人口与计生局复审、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参加居委会计生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科普宣教活动。
第十一条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状况要求进行查孕查环查病的服务。
第十二条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育龄夫妇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选择适合自身特点,安全、适宜的避孕方法。
第十三条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第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十五条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第十六条有获得居委会集体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
(一)一孩育龄妇女49周岁内,20年以上无引流产史,一次性奖励
元,到年底经公示核实后兑现。
(二)生育一胎落实上环节育措施的每人补贴
元;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后落实结扎措施的结扎街道补贴500元,居补贴215元;一孩育妇计划外怀孕主动人流(放环失败怀孕)补贴
元;
(三)参加居委会组织的培训班每天补贴40元;一孩育龄妇女参加b超查孕查环和妇科检查每次补贴5元或相当于5元的实物。
(四)居委会居民年老发放退休金每年100元。
(五)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或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伤失劳动能力的,视情况轻重一次性补助100—1000元,补助对象及标准由居委会两委会讨论后确定。
(六)双农独女户父母参加养老保险的每年奖1000元,连续补助___年。
(七)困难户补助,如是计划生育家庭发生困难的,可增加20—50%。
凡在发挥协会会员作用明显;评选上计划生育文明家庭户;举报他人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调查属实;外来流动人口自觉服从和执行计划生育的等对象到年底经评选后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章
居委会民实行计划生育民主自治中应履行的义
务
第十七条居委会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婚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凡申请结婚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推迟三年为晚婚。未领《结婚证》即同居的属非法同居,凡生育的一律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九条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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