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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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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发〔2008〕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2008年12月9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
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O年十二月三^一日
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主
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 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 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
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使用的本村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县(区)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 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
第七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凡村 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的, 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 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建造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当纳入年度计划, 实行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与农村建
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相挂钩。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 原住宅影响城乡规划,或因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
(四)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村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五)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 城市郊区及乡(镇、街道)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 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三) 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 在本条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
基地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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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百里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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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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