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信息报道: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使用的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第七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凡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第八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当纳入年度计划,实行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相挂钩。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与审批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城乡规划,或因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 (四)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村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街道)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二十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它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五)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又申请占用农用地的; (六)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第十二条在已批准使用的土地上建造的住宅楼只能用于安置符合规定条件的本村村民, 安排楼房的视为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再批准使用其他宅基地。第十三条符合申请宅基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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