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村民宅基地管理,规范村民宅基地用地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X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X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村民宅基地批后监管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一.村民申请建住宅应当符合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少占或不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二.村民宅基地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房居住面积不足200平方米;
2因家庭分户无房居住;
3不符合村庄规划,需搬迁避让。
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年度申报计划。年度申报是指辖区各村在年初时须上报预计全村申请户数、姓名、家庭情况、原住房情况、原住房处理情况,待批准后,依照年度申报计划进行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计划生育超生户;
出租、出卖、转赠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一倍的;
不赡养父母的;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无独立生活条件的;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属非农业户口的。
申报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
2村、组意见;
3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及申请表;
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个人申请
(2)、村讨论安排村民宅基地问题会议记录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如分户需如实提供分户协议和户口本
(5)、如原房拆除的需18岁以上人员的签字保证书
(6)、申请新宅基地用地无纠纷,由该村民所在村村委会提供证明;
4镇建设规划部门审核意见;
5国土所核查;
6镇政府审核意见;
7国土所批前公示;
8上报批准后国土所批后公示;
9批准后,国土所依据审批表会同镇政府、村、组及申请人“五到场”给申请人现场放线定界,签字存档。
四.村委会所收村民宅基地费用必须交由镇财政所,费用中除建设规划费、耕地占用税上交外,剩余费用应用于村内公益事业或公共设施。建设使用不得做为其它费用支出。
监督办法
1申请人与建房户必须同一人(以申请报表为准);
2进行现场调查核对: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3凡批准拆除原房退出宅基地的,将拆除原房后再给批准的新宅基地放线,确属因特殊原因需等新房建成后再拆除原房的,申请人要与镇主管部门签订拆除合同,并交纳原房拆除押金,土木结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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