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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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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粤价〔2009〕19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规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反映。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社会平均合理成本。
第四条 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者的,应当在核定每一个经营者(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进行监审)成本的基础上,汇总计算所有被监审经营者的平均成本。
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五条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此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适度从紧原则。计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适度从紧。
第六条 核定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没有正式运营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经营者成本是指根据经营者财务会计报告确认的成本、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核算得到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经营者成本不得直接作为定价成本。
第七条 核定事业性质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营者成本,事业支出明细各项目核定标准与企业性质经营者一致。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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