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畅通人才落户渠道,根据《AA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AA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从市外引进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本市新引进人才落户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实施前的引进人才尚未办理落户的,可参照本细则申请落户。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引进(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选择在本市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我省就业的人才。此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如属我市急需紧缺人才或特别优秀的(由市政府出具确认意见书),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以下。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在本市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在本市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本市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二)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七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创新、创业人才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人才由市委人才发展局受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确认。
第八条 各类人才落户所需材料如下: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55周岁以下)需提交材料:
;《就业协议书》;、身份证。
(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55周岁以下)需提交材料:
;《就业协议书》;、身份证。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55周岁以下)需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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