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相关系列之
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
适用部门: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FS-QG-XXXXX
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效能建设, 树立单位工作人员高度的工作责任感, 更好地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的, 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凡有下列行为者, 都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责任。
(一)对县委、县政府的规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场班子会研究布置的事项拖延不办, 互相推诿扯皮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三)不给好处不办事, 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工作作风粗暴恶劣, 违反有关纪律,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工作中不负责任, 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务被盗窃、诈骗、浪费, 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在执法执纪、行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七)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以上行为轻微者, 给予诫勉教育, 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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