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一、内河渡口渡船现状
,。渡运是地区经济交流、文化交融和百姓交往的重要交通方式,其点多、面广、线长、通航环境复杂。渡船安全事故在重、特大事故中一直占据较大比例,渡口
渡船安全管理历来也是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提升全十分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一部思想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的管理规定势在必行,这也是促进依法行政,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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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领导高度重视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规定》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为上位法,统筹考虑公路渡口安全管理,以交通部政法司牵头,部海事局、部公路局配合,起草完成《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开展渡船标准船型、渡船检验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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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草过程
从2013年9月着手,部成立了专题研究小组组织起草工作,先后开展了三次调研,深入基层听取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县乡人民政府、渡船船员、渡工代表等各方意见,实地考察了不同类型的渡口,多次集中研究起草。形成征求意见稿后上网和发文征求了社会和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在研究和吸收采纳意见的基础上,于2014年3月再次赴贵州、湖北、江苏进行针对性调研和集中研讨、修改,形成了送审稿并再次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送审稿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修改稿。送审修改稿经部务会审核通过,以部令的形式予以发布。
总则
一、关于“内河水域”与“内河通航水域”
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注意本规定内河水域既包括通航水域,也包括非通航水域。
总则
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相关的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定位
部门规章不能设定地方政府职责,故本规定根据上位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政府职责进行细化,针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进行了细化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渡口
一、关于渡口审批的具体内容的明确
审批主体:县级人民政府。
明确审批内容:渡运水域范围、
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
征求意见: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
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共同水域: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
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此规定
是对《内安条例》的补充。
渡口
二、关于渡口设置的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渡口
三、关于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梯级河段、库区下游以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应当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此条款是针对山区河流渡口而设定的。
渡口
四、关于渡口运营人、渡口工作人员
渡口运营人:
本规定中渡口运营人是指负
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
或者管理人。
渡口工作人员: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渡口运营人也应定期对渡口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渡口
五、关于过渡人数清点统计
为确保渡船事故后能迅速确定遇险人数,本规定第十四条制定了严格的人员统计备查制度。
渡口运营人应当督促渡船清点并如实记录每航次渡船载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并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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