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农村4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年*月**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
为加强和规范22农村4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维护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档案法管理办法》、《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11省农 村信用社联合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会计档案是本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 料,是会计检查和事后查考的依据,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行在各种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 账簿、
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均属会计档案。有关财务计划、财务预决 算管理和会计制度办法以及财务工作方面的请示、报告、批复、 会计检查资料等文件材料,列入文书档案管理。
第三条 支行(直属分理处,下同,略)应严格执行有关会 计档案法规和办法,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档案管理细则,做到会计 档案的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阅,切实防止会计档案毁损、 散失、泄密。
本行应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逐步实现会计档案管理 的现代化。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保管
第四条 总部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保管,支行的会计档案由 委派会计负责保管,分理处的会计档案由支行统一保管。接受上 级单位和本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 督和检查。
总部和支行应设置专用会计档案保管库(室),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管理人中途调动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凡入库保管的会计档案,应装订成册,符合规格, 按保管期限分类登记,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进行管理。
第六条 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 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 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 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其保管期限与归档方法与纸质会计档案 相同。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 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双备 份的会计档案应异地存放。
第八条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对非纸质会计档案至少一年 检查一次,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 术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载存档。对永久保管非纸质会计档 案应实行双备份。
第九条 会计档案装订要规范、牢固整齐,装订时不得压字 和掉页。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经办人员应将装订好的会计凭证、 账簿、报表移交给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按档 案部门的要求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分别进行立卷编号。
第十条经过整理立卷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分
别报表、账簿、凭证、其他类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案卷外型可根据整齐、美观、适用的原 则,按档案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计经办人员对破损的凭证、账簿、报表要进行 修补。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应及时入档(柜),并由专人负责统一保 管。支行辖属网点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在次年抄列清单(册) 送管辖行集中保管,使用时向管辖行调阅。会计档案交接双方部 门负责人和经手人均应在移交表上签字或盖章。
出纳人员(含柜员制网点办理现金收付的柜员)不得兼管会 计档案。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本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
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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