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兵团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以下简称“创新资 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旨在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 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客观 规律、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 创新资金主要面向在兵团属地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 主要通过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第四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兵团的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 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创新资金的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
(一)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是符合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 项目;
(二)创新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 持具有白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 耗、有利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项目。
创新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单纯的设备引进、基本建设 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第六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 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 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 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 其企业人数条件可适当 放宽;
(二) 企业应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企
业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 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 2% ,
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 10%以上。对于已有
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 必须要有良
好的经营业绩。
第七条创新资金支持的方式: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无偿 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 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的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 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技 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项目承担单位须有与无偿资助资金数额 等额以上的白有匹配资金;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 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效贷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 按适当比例给予贴息。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兵团科技局每年定期发布创新资金申请指南;凡符合
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指南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申 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各师科技局、院校科研处)出具推荐意见。 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第九条 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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