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
任县2016年第二批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
农田建设项目(11标段)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HBAT011612305-SG-(11)
投 标 人:邢台市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2017年 1 月 18 日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邢台市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全称)的 苑理璞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赵雪玲 副经理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 任县2016年第二批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1标段 (本项目名称及标段)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名义签署投标文件,并与招标人协商、签定合同协议书以及处理于此有关的一切事项。
本授权书于 2017年 1 月 18 日签字生效,有效期 60 天,特此声明。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邢台市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苑理璞 (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130521199403080762
2017年1 月18日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
(开标现场出示原件)
四、投 标 函
任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
我单位收到贵方 任县2016年第二批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1标段 本项目名称及标段)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HBAT011612305-SG-11),经详细研究,我单位决定参加该项目投标。并授权 赵雪玲 副经理 助理工程师 ,全权代表我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文档一份。并同时宣布愿意遵守下列条款:
1) 承认和愿意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提供本项目道路硬化工程施工,投标总价为(大写)人民币:肆拾贰万陆仟捌佰玖拾叁元整 ,(小写¥)。一旦我单位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2017年4月底 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工程质量达到: 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施工及验收标准。
2) 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项目《招标文件》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3) 如果我单位中标,我们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4) 我们愿意提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资料。
5) 我们理解,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
6) 我们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遵守有关招标的各项规定。
7) 我方的投标有效期为在开标后60天内。
投标人: 邢台市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苑理璞 (签字或盖章)
2017年 1 月 18 日
五、清单报价表
标段
项目
单项工程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分项限价 ( 元)
总限价( 元)
11标段
农路(东许花村东南端)
421米
209米
1093米
六、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复印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证书、安全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保证金缴纳证明(银行回执);
-,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未提供原件者做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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