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发展处回扣管理制度
—、总则
为规范公司鄂尔多斯酒业事业发展处业务务秩序,防止违纪、损 害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 “回佣”界定
“回佣”是在公司经济活动中,本公司取得或支付交往对方在结 算价款以外的各种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
三、 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在业务交往中,不得私白向对方索取有损本公司利益 的回扣。
公司员工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如确需使用“回佣”,应在合同、 决议中注明其标准、金额、结算方式。
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取得或支付有关合同、协议、发票、账单等 结算凭证上所注明“回佣”款项,一律纳入本单位经营业务收入或成 本费用中核算。
公司需对外单位或个人支付“回佣”时,应实行非现金结算, 并及时入账。确需支付现金“回佣”,经办人须填单说明缘由、依据、 标准、金额以及收款人单位、姓名等内容,经收款人签收或旁证人签 证,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章后,方可支付现金“回佣”。
为加强“回佣”管理,公司应有两位或两位以上业务员洽谈各 类合同或协议,加强对实物合同按合同所载事项与实际验收入回情况 核对,做到合同与货物相符,加强对合同条款、发票、账单的稽核和
管理。
在业务交往中,市场拓展经理收受对方所赠“回佣”,须主动向 公司或部门如实报告,并办理全额“回佣”款上缴手续,不得个人隐 匿私藏。
凡对“回佣”处理较好的部门或市场拓展经理,公司给予奖励。
白酒客户“回拥”细则
1) 回扣总额度共15%,市场拓展经理权限7%;经部长、处长全 部同意可调整为10%;经苏总同意可调整为15%,如有特殊情况, 另作商议。
2) 如加大“回拥”金额,团购价格须相应上调,上调价格不得高 于市场零售价格;“回拥”金额最大额度不得高于 25%,但必须经处 长、苏总同意认可。
红酒客户“回拥”细则
1) 回扣总额度共20%,市场拓展经理权限10%;经部长请示同意 可调整为15%;经处长同意可调整为20%,如有特殊情况,另作商 议。
2) 如客户要求“回拥”金额高出20%必须经苏总同意,但“佣金” 须在回款之后返还。
婚宴用酒如涉及到收取现金,必须由本部门部长亲白签订合同或 协议,亲白收取款项,或由部长、处长指定人选,其他人均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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