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协议纠纷证据买卖协议纠纷
上诉人四川荣星物流有限企业(以下简称荣星企业)因和被上诉人昆明中宇集装箱运输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中宇企业)买卖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XX)昆民四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3月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荣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贾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威、吴念胜,被上诉人中宇企业的委托代理人许文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定的事实是:XX年4月30日,中宇企业和荣星企业签署《车辆购置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甲方(即中宇企业)将属本企业产权的十辆沃尔沃380型牵引半挂车作价每辆585000元,合计585万元转让给乙方(即荣星企业)。并由乙方继续在甲方进行卷烟运输经营”。荣星企业合计支付款项236万元,中宇企业已将全部车辆交和荣星企业。XX年12月23日,云南中烟物资配套企业(以下简称中烟物资企业)受中宇企业委托,和云南玉溪宏程运输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宏程企业)、荣星企业形成《会议纪要》,其中第一条约定“中烟物资企业决定从XX年起停止卷烟省外公路运输经营业务,荣星企业挂靠中宇企业的十辆沃尔沃拖车全部转户到宏程企业,由宏程企业管理”;第二条约定“由中烟物资企业和玉溪红塔集团协商,将中烟物资企业原有的红塔集团5%卷烟公路运输业务转给宏程企业承运”;第三条约定“荣星企业欠中宇企业345万元由宏程企业代偿315万元,还款分两次,会议纪要签字还200万元,其他115万元在XX年6月30日以前偿还。余款39万元由荣星企业在XX年3月份以前归还”。第四条约定“宏程企业和荣星企业的挂靠、管理关系,由宏程企业和荣星企业自行协商后签署协议”。第六条约定“荣星企业全部车辆解除和中宇企业、昆明瀚宇烟草储运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瀚宇企业)的车辆户头挂靠及业务挂靠关系,由荣星企业办理车辆转户手续。荣星企业和中宇企业和瀚宇企业之间的全部挂靠协议自XX年2月1日起终止”。XX年12月30日,宏程企业向中宇企业支付200万元;XX年3月6日,中宇企业出具收款发票,认可收到宏程企业的200万元是其代荣星企业支付的货款。XX年12月23日,宏程企业和荣星企业签署《汽车加盟挂靠协议》(以下简称《挂靠协议》)。XX年3月25日,为处理中宇企业、宏程企业和荣星企业的纠纷,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荣星企业购置了车辆以后对集装箱箱子进行加装,支付435000元。另外,本案诉争的十辆沃尔沃车购于XX年4月,新车价格为152500元(车头和半挂车)一台。荣星企业原名称为四川绵阳荣星汽车服务有限企业。
中宇企业后以荣星企业拒不支付尚欠货款并拒绝推行《会议纪要》中约定的车辆转户义务已组成违约为由诉请判令:1、解除中宇企业和荣星企业于XX年4月30日签署的《转让协议》;解除XX年12月23日《会议纪要》中全部包括中宇企业和荣星企业的十辆沃尔沃所约定的条款。2、荣星企业返还中宇企业十辆沃尔沃牵引半挂车。3、荣星企业赔偿中宇企业车辆折旧费1755000元。4、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还未明确详细数额)由星宇企业负担。
荣星企业则以中宇企业违约为由反诉请求:1、中宇企业退还多收购车款79万元;2、中宇企业支付为十辆“劳尔”牌半挂车制作的集装箱箱子款万元;3、中宇企业支付为十辆“劳尔”牌半挂车制作的低平板板子款万元;4、中宇企业支付为十辆“劳尔”牌半挂车制作更换的轮胎款万元;5、中宇企业支付为十辆“劳尔”牌半挂车车辆购置税54270元;6、中宇企业因其违约赔偿损失包含车辆养路费、运管费653760元,车辆保险费万元;7、中宇企业负担本案本诉及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数额还未确定);8、中宇企业负担已收取的购车款的利息446280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一、有关解除《转让协议》和《会议纪要》部分条款的问题。依据《中国协议法》(以下简称《协议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要求“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协议”,现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解除协议,故对中宇企业解除《转让协议》和《会议纪要》中第一、三、五、六条的约定的主张给予支持。二、1、依据《协议法》第九十七条之要求,中宇企业主张荣星企业返还十辆沃尔沃牵引半挂车,荣星企业对此亦予同意,故对该主张给予支持。在返还车辆的同时中宇企业亦应将已经所取得的236万元的货款向荣星企业返还。至于宏程企业代荣星企业支付的200万元,因为荣星企业对该代为推行的行为不予认可,故此200万元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由荣星企业和宏程企业确定了该200万元的性质后,可另向中宇企业主张。2、因为协议解除,对于已经交付的车辆,因双方均同意根据585万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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