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 年4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 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 号)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等)。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学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第四条凡被录取的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 学校可保留其学籍。对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 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 学校应查明原因, 作出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处理。第五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注册的新生名单报主管学校的市(县、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 3+2 ”高职新生录取名册还应同时抄报挂钩高职学校和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 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愈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 学生离校时, 由学校归档保存和移交相关部门。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八条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 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 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 操行方面: 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允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各种短期培训之间, 对学生的学入学生档案。第九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 浙教职成[2002]45 号) 制定实施学分制方案, 确定具体的学分标准、学分取得方式、学分互认和折算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第十条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应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课程特点确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和具体考核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等级制或学分制。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第十一条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 学校应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习活动, 要建立完善对实习学生的评价考核机制, 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 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 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 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 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第十三条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第十四条鼓励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在课余或校外学习有关课程,其课程内容等于或高于教学大纲规定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教学要求, 凭有效证明, 经本人申请, 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认定, 可以免修或免试相应课程, 并取得有关课程成绩或学分。学生申请免修或免试某课程,须在开课前提出。第十五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 需事先提出申请, 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并给予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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