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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使用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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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证使用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措施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些人经过国家司法考试,含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措施(试行)》第十三条要求,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能够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当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域,地(市)司法局能够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参与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该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该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实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应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该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求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该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该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立案。
  第八条省(区、市)司法厅(局)应该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立案。
  第九条含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措施(试行)》第十四条要求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含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含有相同效力。
  第十一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编号。编号措施另行要求。
  第十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该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三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应该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指定的报刊上发表遗失申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补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地(市)司法局应该将补发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补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和原编号一致。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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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