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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答辩状范文3篇.doc.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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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答辩状范文 3篇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 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 书的内容, 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 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本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借款答辩状范文,仅供参考。借款答辩状范文篇一: 答辩人:王海,男,汉族, xxxx 年x月x 日生, xxxxxx 人,现住 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 。被答辩人: 马兰,女, 汉族, xxxx 年x月x 日生, xxxxxx 人, 现住 xxxxxx , 联系电话 xxxxxx 。 xx年 11月4 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 xxx 返还借款 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 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xx年3月 18日, 被告 xxx 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 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 万元, 被告 xxx 出具了《欠条》。 2009 年2 月 20 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 10 万元, 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 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 借贷人-- 被答辩人马兰, 借款人-- 被告 xxx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 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 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 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本不能成立。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 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5 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 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 6 条的规定: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 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2 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 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 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 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 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 09年7 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 50 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 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 答辩人在《欠条》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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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