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所属水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那坡县那恩水利发电有限公司所属电站大坝和渠道。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电站大坝和渠道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监察中心)备案。 第五条 电站大坝和渠道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电站大坝和渠道进行监测和分析,在电站大坝和渠道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电站大坝和渠道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提交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所属电站应当加强对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各所属电站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七条 所属电站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二)编制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大坝和渠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负责电站大坝和渠道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 (四)负责对电站大坝和渠道勘测、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和渠道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电站大坝和渠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和渠道安全注册的相关工作; (六)定期对电站大坝和渠道进行检查,尽可能利用先进、可靠的监测仪器监测运行期的安全状况; (七)组织实施电站大坝和渠道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 (八)负责电站大坝和渠道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救护工作; (九)负责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 第八条 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 各电站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九条 各电站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度汛。 每年汛前,对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期,加强对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巡视检查,做好电站大坝和渠道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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