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精编]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强化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稳定了新一轮土地承包关系,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下文是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与其内部成员或者其他承包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服务和分配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的承包合同。
  第四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订立承包合同应当坚持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民主、公开的方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订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企业和经营项目、服务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实行承包经营后,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方只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八条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办理承包合同的鉴证,建立承包合同管理档案;
  (三)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确认无效承包合同;
  (四)调解和仲裁承包合同的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协同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做好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九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企业和经营项目、服务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第十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企业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矿山、石场、砂场和特种行业等,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发包。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承包;其成员无力承包的,也可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承包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有权优先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要求承包时,本人必须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或者具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期限、指标和承包方式,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当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不得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发包方应当指导承包方

[精编]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临近再说
  • 文件大小39 KB
  • 时间2021-03-01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