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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办幼儿看护点实施动态管理的通知.doc


文档分类:幼儿/小学教育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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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办幼儿看护点实施动态管理的通知.doc关于对民办幼儿看护点实施动态管理的通知
皖教基〔2013) 1号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
民办幼儿看护点是指已经开办但尚未达到幼儿园准入标准的、规 模较小的民办托幼机构。根据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工 商局、省安监局的要求,2012年底,各地已经根据看护点的条件状况, 完成了看护点分类工作。为了加强对看护点的动态管理,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 分类挂牌。A、B类看护点,均要在看护点显著位置悬挂"xxx (*类)看护点”的标牌,标牌统一由各县(区)教育局制作,署名
原则上为"xxx教育局、XXX公安局、XXX卫生局、XXX工商局、XXX 安监局"或"xxx县(区)人民政府”,标牌尺寸不小于45cm x 60cm, 以红色字体的铜牌为宜,本通知下达前已完成挂牌的地区,原则上不 再重新制作标牌。各地看护点须在2013年4月底前完成挂牌工作。
二、 动态监测。建立看护点信息系统。对于已经分类的看护点, 各地要抓紧登记造册,并及时录入。实施基本状况和整改情况的定期 动态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看护点评估、准入的主要依据。
三、 跟踪整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公安、卫生、工商、安 监等部门,建立看护点跟踪监管机制,限期督促A类、B类看护点加 强整改,及时取缔C类看护点。
建立看护点年检制度。每年12月底之前,要将各类看护点根据 监测检查情况,重新分类,分别作出升级、降级、取缔等处理。凡是
A类已经三年整改期,未能取得办园许可证的,降级为B类;凡是B 类已经三年整改期,未能晋级为A类的,降为C类,须予取缔。各地 要将年检和处理结果进行通报,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 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看护点整改情况备案制。每年年检结束,各看护点须向所在 县(区)教育局书面报告整改内容、整改重点、整改进度等,县(区) 教育局根据整改报告,结合检查情况,加强督促,并报省、市教育主 管部门备案。
建立限时取缔制度。安全是看护点分类的首要条件。各类看护点 须建立涵盖保育、教育各个方面的、完整的安全工作制度,并报县(区)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于存在危及幼儿安全与健康隐患,且短期内无 力进行整改的C类看护点,必须坚决取缔,对拒不执行的,由公安等 部门配合,采取强制措施完成取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妥善 地安排好被取缔看护点的幼儿分流工作,确保幼儿不因看护点取缔而 失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年检结束后,要及时公布C类看护点名 单,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组织取缔。
四、加强指导。看护点是当前学前教育资源的组成部分,各地要 本着规范、引导、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把看护点的监管和指导作为教 育行政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予以充分重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学 期开学、常规管理、教学检查、结束等工作部署和总结时,要对看护 点一视同仁,统一进行部署和提出要求。要加强对看护点区域教研、 园本教研的指导,帮助看护点掌握学前教育规律,提升保教质量。要
发挥省、市级一类园及优秀民办园、乡镇中心园的示范作用,加强对 看护点的带动和辐射。要加强看护点教师队伍建设,各县(区)每学 期原则上要对看护点园长、教师、保育人员等进行一次集中培训,要 重点培训规范办园、科学保教的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完成培训任务 的,由县(区)教育局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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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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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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