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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轻微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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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交[2007]63号
各市、县公安局交巡警支、大队,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推进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会同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  中国保监会江苏省监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上述轻微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
  第四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五条 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6时,或者在外省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通巡逻警察处理。
  第六条 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车辆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第七条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式样附后)。无《记录书》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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