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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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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华中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无论何种经费购置、自制、赠送、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范围。
第三条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国资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 设备管理工作。各院、系、处、所、中心、直属单位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各实验中心(分 室)指定兼职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申购
第四条各单位购置仪器设备,需按经费来源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购置计划,并按《华中 农业大学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的购置,要符合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的 要求,同时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购置经费已落实;
确属教学、科研或其它方面急需的仪器设备;
已具有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的技术力量和人员配备;
实验室用房、水电配套工程及环境措施均已落实。
第五条凡属学校集中采购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在购置前应填写采购计划单交国资设备处,由国 资设备处按《华中农业大学集中采购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标采购。有关单位申请购置 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提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经学 校经费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国资设备处按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第六条仪器设备购入后应尽快组织安装调试、验收(进口设备必须在3个月内),如有问题应 及早处理或索赔。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国资设备处组织相关人员, 会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负责人或使用单位负责人要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登记表 (表 1)。
第七条所有进口仪器设备(包括接受国外捐赠),均由国资设备处办理有关申报、审批、外贸 代理签约、免税、报关、商检、索赔等手续。
第八条仪器设备购置必须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规,在保证技术要求的前 提下,争取优质、优价、良好的售后服务。学校招标采购的单位和个人要主动接受学校财务、纪 委、监察、审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纪委、监察处制定的《华中农业大学招标 采购人员守则》、《华中农业大学评标专家廉洁公正承诺书》中的规定。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九条学校仪器设备实行三级账务管理。计财处设固定资产账户,国资设备处设数量、金额总 账、分户账和卡片,建立数据库,实行计算机管理;各院(系)、处设分户明细账和卡片,实行计 算机管理;各实验中心实验室(科室)设有卡片,仪器设备必须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条各单位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院(系)、处资产 管理员按网上办理固定资产手续权限,根据实物标牌或说明书,网上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持发 票和采购审核单(凡购置单台件在2千元以上、批量2万元以上的设备),到国资设备处资产 科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单。
第十一条各单位购置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需填写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登记表,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单,同时领取大型精密贵 重仪器设备运行日志(表2)。
第十二条各院(系)、处每年应与实验中心(实验室、科室)自查仪器设备一次。国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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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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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