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补充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摘要: 第一条为提升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维护职员的工伤保险权益,促进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措施》的要求,制订本细则。第二条补充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和《XX土家族自治县工
第一条为提升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维护职员的工伤保险权益,促进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措施》的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补充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和《XX土家族自治县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要求的范围相同。参与工伤保险的单位应同时参与补充工伤保险,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单位不能单独参与补充工伤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缴纳的补充工伤保险费,由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转投到信誉好、保障能力强、待遇水平高的商业保险企业,由商业保险企业承保。
承保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企业,应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办公室,详细经办补充工伤保险业务。
第四条参与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投保人,参保职员为被保险人,承保的商业保险企业为保险人。
补充工伤保险的受益人标准上由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能够指定、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能够被指定为受益人。投保人被指定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因工死亡的保险金,投保人应该连同其它政策赔偿金一并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第五条补充工伤保险按国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分类缴费。一类行业为每人每十二个月40元;二类行业为每人每十二个月80元;三类行业为每人每十二个月300元。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员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参与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连续2年未发生工亡事故,第3年的缴费标准降至每人每十二个月一类行业35元、二类行业75元、三类行业295元;连续3年未发生工亡事故,第4年及其以后年份的缴费标准降至每人每十二个月一类行业30元、二类行业70元、三类行业290元。一旦发生工亡事故,当年的缴费标准按本细则第六条要求的标准补齐。
第七条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十二个月一次性全额缴纳。在办理缴费手续时,应提供具体的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
第八条参与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该于每十二个月12月底以前缴清下一年度的补充工伤保险费。在一次性缴清补充工伤保险费后,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险期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即自每十二个月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因故未在12月底以前缴纳的,应立即补缴,缴费标准不变。
第九条首次或再次非整年参与补充工伤保险的单位,保险期间自缴费次日零时起至当年度的12月31日24时止。保险费按参保月数×年度保费标准/12计算,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全额缴纳;保险金额按参保月数×年度保险金额/12计算。
第十条参与补充工伤保险的人员因工死亡,在享受国家要求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给其受益人10万元的保险金。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它受益人的;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推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十一条补充工伤保险费由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征取并向商业保险企业投保。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该立即向商业保险企业划缴保险费并办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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