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穗国房字 [2007]955 号
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本村村民是指农村 (居委) 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本规定所称的“户“是指: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
(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
(二)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
(三)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前,已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
第四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以农村集体房地产证或宅基地证作为补偿依据。
被拆迁人提供其它产权证明文件, 经国土房管部门确认可以作为权属证明的, 作为补偿依据。
第五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以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作为拆迁补偿的估价时点。
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 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 迁户、装修等相关活动。
应予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数以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时被拆迁人的户籍人口数确定。
第六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下列情形也应当予以补偿:
(一) 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 但因城市规划、 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除外。
(二)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已建部分。
第七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属于《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建设房屋。但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第 2 点规定情形除外;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第二章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
第八条 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 3 种方式。
实行农民自建的,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区位补偿价确定。计算公式:货币补偿金额 =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区位补偿单价×核定的补偿面积。
核定的补偿面积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计算。
如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宅基地用地面积,按宅基地用地面积确定货币补偿金
额。
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单价由评估确定。
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 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不给
予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区位补偿价。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
第十条 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确定的补偿金额低于最低补偿金额的,按最低补偿金
额予以补偿。最低补偿金额计算公式:最低补偿金额 =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单
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核定的补偿面积)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
核定的补偿面积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参考被拆迁房屋同区域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
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综合区片价、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区位补偿单价、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由市
化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只有一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人均建筑面积不足 25 平方米的,按人
均 25 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可以根据规划要求统一申请安置房建设用地,支付
申请安置房用地的所有费用, 并出资统一建设安置房; 或者由拆迁人提供自有产权房屋安置
被拆迁人。
第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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