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照明规范照明标准
城市环境 照明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要求厂居住小区照明、公共活动区照明、商业中心区照明、行政办公 区照明、建筑外观照明、河流及桥梁照明和其它设施照明的设计、安装规范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标准适川于城市居住小区、广场,步行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园、绿地、雕塑、河流、水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和人行小径等的环境和装饰照明。
本标准小适合用于上述相关区域以外的城市道路、高架道路和汽车隧道等的照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巾的条款经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组成本标准的条款。通常注明日期的应用文件,其随即全部的修改单 或修订版均不适合用于本标准.然而,激励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通常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合用于本标准。
CJJ 45—1991 《城市道路照明设汁标准》
JC 3050—1998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
CIE 115·1995 《机动车及步行者交通照明提议》
GB 2021 《灯具通常安全要求和试验》
3 术语和定义
见附录^
4 总则
4 1 城市环境照明的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面水平照度,最低要求为2lx ;
离地面1.5m 处的半柱面照度,最低要求为1 lx 。
4.2 城市环境照明应考虑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消除光污染的影响。
4 2 1 城市环境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以免形成射入居民居室的障害光.用于建筑泛光照明的灯具应将光束全部投射在所照明建筑物的立面上,严格控制外溢光。
4 2 2 城区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或不舒适眩光。城区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可简化为L 和A 的关系,如表1中要求。
4,2 3 为了降低夜空亮度,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能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在天文台 周围应从严控制.
4,2. 4 城市道路或河流两旁的照明应避免对船只的航行造成交通安全上的障碍。
4. 2. 5 城市环境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它花卉生长的影响,并配合环境保护及城区园林的建设。
4 .3 环境和装饰照明应根据照明质量、装饰效果、节能指标和环境保护要求,分别选择适宜的光源。相关光源的工作特征列于附录B 表B .1中以供比较。 ·
城市环境照明的灯具及灯杆等装置除了应在功效上满足照明要求外,其本身也应做到坚固、安全,造型亦应和周围建筑和环境的风格相协调。
4. 5 城市环境照明应经过商店和娱乐设施的照明、灯光标志、绿化和建筑物的泛光照明和步行区的照明表示不一样区域的特征。
4. 6 城市环境或装饰照明采取彩色灯光时,不应影响对行人外观的识别,而且不能和航行、交通等的标志信号灯混淆。 ·
4 .7 在城市内功效混杂区域 的照明,应按该区域的实际功效采取本标准中的相关条文 区照明”)处理.
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
6 1 1 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如表4所表示。
6 2 公共活动区的照明应发明亲切的气氛。
6 3 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通常显色指数Rs 不应小于65。
6 4 乔木和灌木的照明
6.4 1 乔木宜从3m 一5m 外照射,泛光灯宜装在地上,在树和观赏区之间,但应注意灯的隐蔽,而且避免产生眩光。当需要照亮一棵树的特定部分时,宜使用带有窄光束反射器的灯泡或灯具。
6.4.2 绿叶·乔木和灌木的照明宜用冷白色光源,不宜使用彩色光源.
6 5 花卉的照明
6 5 1 花卉照明的光线宜自上而下。
6 5.2 花卉照明需用良好显色性的光源,其通常显色指数Ra 应大于80。
6 6 雕塑、小品、造景灯光和发光雕塑
6 6.1 雕塑和小品的照明宜用窄光束的泛光灯或反射型灯泡,其位置可在现场试验后决定,并应避免产生眩光或直接看见光源。
6 6 2 深色、有光泽表面的雕塑和小品不宜采取直接照明的方法,可用照亮背景反衬轮廓的照明方法。 6 6.3 在无雕塑,小品的场所可用造景灯光或发光雕塑作为一个景点,但应注意谆设备在白天和夜间的观看效果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6.6 4 其它区域内如有雕塑、小品等,可参考本条处理。
6 7 水体的照明
6 7,1 静止的水面在部署泛光灯时,不要让水面反应出灯和光源的像而造成眩光。假如水面较大,能够用集中的光束擦过水面.小型的水池可用侧发光的光纤或光带勾边。
6 7.2 动的水如喷泉、水帘、瀑布等的照明可按下列标准设置:
1) 灯具可安装在喷泉的底部或水柱落下处,使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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