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2. 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持江苏省苏州市卫生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填写加盖医院印章的“药品申购单”按规定至市卫生局批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3. 购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验收,查验药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数量、购入价格、购入日期、验收人等内容专册登记并录入电脑备查。
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实行“五专”,即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由经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医院执业医师使用。
6. 处方医生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7. 医药人员不得给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8.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9.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 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 处方医师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
3 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限量: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 日常用量,如为缓释剂则为30 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 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用医院统一印制的标有“麻”或“精一”字样的专用淡红色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使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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