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权力清单内容
王玄玮,云南省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全国检察业务教授 2021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权力清单调研交流会”,已经制订、公布检察官权力清单的12个省、市参与了会议,对制订权力清单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交流。从各省权力清单来看,大致各有特点。有的全省统一一个清单,有的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分别制订;有的按诉讼程序进行要求,有的按业务门类进行要求;有的正面要求授权内容,有的从反面要求检察长保留行使权力的事项,其他的进行概括授权;有的是规范性文件式清单,有的是图表式清单……不一而足。 云南省权力清单的关键特点 云南省制订的权力清单分十个部分,包含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刑事实施检察、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职务犯罪预防、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等十项业务,梳理归纳检察机关各类司法办案及相关职权287项。结构根据检察机关侦查、批捕、起诉、诉讼监督、业务管理的次序排列。关键特点有: 明确了每一类业务的办案组织形式。根据《有关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相关要求,依据推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对十个业务条线的办案组织形式进行了标准性要求。职务犯罪侦查案件通常由检察官办案组承接,简单案件也能够由独任检察官承接;批捕起诉类、诉讼监督类案件通常由独任检察官承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能够由检察官办案组承接。控告、预防、案管、研究等四类业务,标准上不设检察官办案组,由独任检察官承接。 探索提出了不一样业务条线的授权标准。我们的总体考虑是,将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可能影响其它执法司法机关决定的诉讼监督案件,各类业务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三类案件的处理决定权保留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将通常案件的处理决定权下放员额制检察官行使,以表现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改革要求。在案件管理类业务中,也依据职权配置作了一定的授权要求。 对检察长和检察官两个层级的办案职权分别列举进行要求。这种要求方法的好处是比较直观,两个层级的不一样办案职权一目了然,但不足之处是可能会挂一漏万,同时有的职权可能存在反复、交叉,造成实施过程中产生不一样了解。另外一个方法是只列举检察长的办案职权,同时要求未列举的其它权力统统授权检察官行使。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不会反复、遗漏,但授权内容不够直观。我们采取分别列举的方法进行要求。 碰到的难点问题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标准不好归纳。检察机关的业务组成比较复杂,各业务条线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判定标准不一。在征求意见时,部分业务部门提出了初步的标准,但也有部分部门没有提,她们认为上级没有相关要求,且对案件性质判定的主观性较强,现在尚不能形成比较完备、统一的意见。提出初步标准的多个部门中,有些有一定依据,如侦查监督部门关键参考2021年4月云南省检察院和云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工作指导》中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界定;有些部门的初步标准则没有依据,归纳得还不够合理。 刑事实施检察部门的业务门类较多,授权标准不一。刑事实施检察部门是办案部门,她们办理的案件范围包含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减刑假释监督案件、大墙内罪犯又犯罪案件,还有刑罚实施监督和狱政监督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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