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章管理措施公章共管管理措施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厉性,提升工作效率,结合本所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所行政公章包含所公章、所长印章及所属各部门行政性公章。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厉性,提升工作效率,结合本所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所行政公章包含所公章、所长印章及所属各部门行政性公章。
第三条 本所行政公章由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 本所印章由上级主管司局刻发,所长印章由所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五条 所属各部门刻制印章,必需先持部门责任人签署意见,向所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所领导同意后,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印章。
第六条 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需先到所办公室留存印签立案。未经留样立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所办公室,所长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计划财务处,部门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未经存放部门责任人同意,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本所印章的,应经存放部门责任人同意,派遣专员携带前往。
第九条 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长办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员负责,部门印章由部门责任人指定专员负责保管,严格推行审批登记手续,预防丢失和滥用。
第十条 印章不使用时,必需锁于保险柜内。
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本所印章应依据所长或副所长的指示,经所长办公室主任同意,由印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各部门印章使用前,应报经本部门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以本所名义发往所外的公文,必需经所领导签发后,然后加盖本所印章。在所内下发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通常不得加盖本所印章。
第十三条 上报的统计报表、相关证件、函件、汇报等需加盖本所印章的,应经呈报部门领导审阅署名,经所分管领导署名同意后方可办理。需盖所长印章的,经所长署名同意后,方可办理盖章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全部介绍信、说明、证实等通常往来信函,应一式两联,统一编号,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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