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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词-原告诉讼代理词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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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词:原告诉讼代理词范文

  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作为原告韩斌诉讼代理人,从八月份以来,本人参与了本案各个步骤的诉讼活动。总的来看,被告代理人陶光泽律师职业素养深厚,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和手段,千方百计延长庭审时间,以正当的手段维护被告期限利益,而且部分达成了自己的目标,本人自愧弗如。但作为法律人,我们对法律应该有发自内心的拥护和出自真诚的信仰。本案和任天喜诉瑞丰企业一案,性质相同、被告相同、案由相同,甚至协议文本、格式、条款也相同,陶律师却在前案中,辩称任天喜全家作为原告上诉,主体不适格,应有协议签字人任天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又辩称韩斌作为协议签字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应有协议相对人韩斌及其妻子、儿女全部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真相只有一个,到底何者为A何者为B?何者为对何者为错?前案和本案有关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被告代理人提出了完全相反的答辩意见,这仅仅是对法律的不一样了解?还是有意把庭审秩序搅浑?请陶律师在庭审中,把关键精力放到摆事实、摆逻辑、讲道理、讲法律上。
  下面就本案多个争议焦点,谈谈我们的主张和法律依据。
  第一,有关《拆迁安置赔偿协议》效力的问题。被告辩称原告宅基地超标,实际上原告沿街门点、住房是政府激励发展起来的,是经过数次改建、翻建,把前院、后圈、养殖
  区等生产生活辅助场地全部建设为门面和出租屋而形成的,在修建翻建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依法取得了相关手续,土地使用证已在政府贮备土地时被收回作废。瑞丰企业作为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企业,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原被告双方2021年6月16日和原告签署的《拆迁安置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印章、签字、指印齐备,各项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是正当有效的。所以对于该协议中的各项约定,被告必需推行。
  第二,有关《拆迁安置赔偿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元的拆迁安置赔偿款是否到位的问题。被告代理人辩称该笔款项不仅已经支付,而且已经超额支付,但对协议约定元为何实际支付327144元,而且准确到个位数,却无法给出合了解释,该收条并未注明收条上的款项就是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拆迁安置赔偿款。实际上,就原告的拆迁安置,原告和被告前前后后约定拆迁款、安置款、地上附着物赔偿款、二次赔偿款等多笔款项,并非仅仅只有《拆迁安置赔偿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一笔款项,被告支付原告的321744元,其中30万元为二次赔偿款137万的一部分,其他21744元是地上附着物、关键是杨树苗的赔偿款。《拆迁安置赔偿协议》约定的万元的拆迁安置赔偿款,被告并未向原告实际支付,而是在协议签署的同时,向原告出具收条,以其中21万元抵顶70平米的两间共140平米的门点。被告代理人辩称未曾收到原告门点款,而在《收条》上却清清楚
  楚地写明“今收到韩斌交来140平米门点款,单价每平米1500元,合计21万元整”,这是多么混乱的逻辑,简直不值一驳。
  第三,有关《拆迁安置赔偿协议》第八条款约定的效力问题。被告代理人辩称土地已经贮备并由瑞丰企业竞拍取得,原告以土地入股是无权处分,该条约定无效。双方签署的协议,名称很明确,叫做“拆迁安置赔偿协议”,协议中各条各项的内容,均是拆迁安置赔偿方面的相关约定。被告以八一村十社的土地为基础筹建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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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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