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诉讼代理词.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诉讼代理词诉讼代理词审判长,各位审判员:作为原告韩斌诉讼代理人,从八月份以来,本人参加了本案各个环节的诉讼活动。总的来看,被告代理人陶光泽律师职业素养深厚,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和手段,千方百计延长庭审时间,以合法的手段维护被告期限利益,而且部分达成了自己的目标,本人自愧弗如。但作为法律人,我们对法律应该有发自内心的拥护和出自真诚的信仰。本案与任天喜诉瑞丰公司一案,性质相同、被告相同、案由相同,甚至协议文本、格式、条款也相同,陶律师却在前案中,辩称任天喜全家作为原告上诉,主体不适格,应有合同签字人任天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又辩称韩斌作为协议签字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应有合同相对人韩斌及其妻子、儿女全部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真相只有一个,到底何者为A何者为B?何者为对何者为错?前案和本案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被告代理人提出了完全相反的答辩意见,这仅仅是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还是有意把庭审秩序搅浑?请陶律师在庭审中,把主要精力放到摆事实、摆逻辑、讲道理、讲法律上。下面就本案几个争议焦点,谈谈我们的主张和法律依据。第一,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效力的问题。被告辩称原告宅基地超标,事实上原告沿街门点、住房是政府鼓励发展起来的,是经过多次改建、翻建,把前院、后圈、养殖区等生产生活辅助场地都建设为门面和出租屋而形成的(整个八一村十社家家户户包括瑞丰公司法人代表任吉真家都是如此),在修建翻建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依法取得了相关手续,土地使用证已在政府储备土地时被收回作废。瑞丰公司作为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原被告双方2010年6月16日与原告签署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印章、签字、指印齐备,各项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对于该协议中的各项约定,被告必须履行。第二,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代理人辩称该笔款项不但已经支付,而且已经超额支付,,而且精确到个位数,却无法给出合理解释,该收条并未注明收条上的款项就是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事实上,就原告的拆迁安置,原告和被告前前后后约定拆迁款、安置款、地上附着物赔偿款、二次补偿款等多笔款项,并非仅仅只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一笔款项,被告支付原告的321744元,其中30万元为二次补偿款137万的一部分,其余21744元是地上附着物、主要是杨树苗的补偿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并未向原告实际支付,而是在协议签订的同时,向原告出具收条,以其中21万元抵顶70平米的两间共140平米的门点。被告代理人辩称未曾收到原告门点款,而在《收条》上却清清楚楚地写明“今收到韩斌交来140平米门点款,单价每平米1500元,共计21万元整”,这是多么混乱的逻辑,简直不值一驳。第三,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八条款约定的效力问题。被告代理人辩称土地已经储备并由瑞丰公司竞拍取得,原告以土地入股是无权处分,该条约定无效。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非常明确,叫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各条各项的内容,均是拆迁安置补偿方面的相关约定。被告以八一村十社的土地为基础筹建而成,在寸

诉讼代理词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raojun00001
  • 文件大小29 KB
  • 时间202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