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词:原告诉讼代理词范文
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作为原告韩斌诉讼代理人,从八月份以来,本人参与了本案各个环节的诉讼活动。总的来看,被告代理人陶光泽律师职业素养深厚,在被告不到庭的状况下,运用一切也许条商定的一笔款项,被告支付原告的321744元,其中30万元为二次补偿款137万的一部分,其她21744元是地上附着物、核心是杨树苗的补偿款。《拆迁安顿补偿合同》商定的万元的拆迁安顿补偿款,被告并未向原告实际支付,而是在合同签订的同步,向原告出具收条,以其中21万元抵顶70平米的两间共140平米的门点。被告代理人辩称未曾收到原告门点款,而在《收条》上却清清晰
楚地写明“今收到韩斌交来140平米门点款,单价每平米1500元,合计21万元整”,这是多么混乱的逻辑,简直不值一驳。
第三,有关《拆迁安顿补偿合同》第八条款商定的效力问题。被告代理人辩称土地已经储藏并由瑞丰公司竞拍获得,原告以土地入股是无权处分,该条商定无效。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很明确,叫做“拆迁安顿补偿合同”,合同中各条各项的内容,均是拆迁安顿补偿方面的有关商定。被告以八一村十社的土地为基本筹建而成,在寸土寸金的黄金地段,被告的土地开发行为,使八一村十社农民成为失地农民,本来依托房屋出租、土地种菜经营等收入可以过殷实日子的被告,一下子没了着落,双方商定以土地入股,工程结算完毕后来人均分派15万元,应当是征地拆迁补偿安顿的一种形式,换句话说原告之因此批准被告拆迁,“工程结算完毕后来人均分派15万元”是必需的一种条件,被告以“无权处分”之名,掩盖人均15万元土地开发收益的“拆迁安顿补偿”性质之实,不顾情理、毫无道理。况且,双方在1月5日就该条达到《房屋拆迁安顿补充合同》,商定“在社区建设完毕后,甲方不再给乙方以钞票措施兑现,应兑现给乙方100平米的楼房两套,位置在社区一号楼一单元402室和502室”。社区建成后,在一号楼一单元402室和502室被被告违约出卖的状况下,被告向原告交付了11号楼2单元601室和602室,实际履行了补偿合同的商定,因此也间接履行了《拆迁安顿补偿合同》第八条。第八条先有双方真实意思
的商定,后又签订补充合同将该条款履行标的变更为“一单元402室和502室”,9月4日被告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601、602室发售给原告指定的李金莲、王多平,被告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履行了《拆迁安顿补偿合同》第八条商定的义务,怎么能先有履行后有说无效呢!这里还要说一下“抢占”的问题,被告代理人口口声声说原告抢占了11号楼2单元601室和602室,既然是抢占了的房子,被告怎么还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高楼大厦两套楼房所有被人抢占了,业主还明目张胆进行了装修入住,被告在自己管理的社区,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怎么不前去交涉?被告的房子被强占,为什么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如何荒唐的强词夺理!缺少起码生活的逻辑和生活常识,实在不值得挥霍我们人们的时间去辩驳。
第四,有关《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1月5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商定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107万元,由于该107万元是137万元二次补偿金的一部分,被告由于工程建设资金紧张,无力向原告兑现,仅向原告支付其中30万元,剩余107万以借款形式由原告“贷给”被告使用,还明确商定了还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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