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基本知识和管理规定
(外贸企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一般意义是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具体可分为,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经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特准退税企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照总局有关规定,个人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外,都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
2.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原油、铁合金、稀土金属等。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和税率
退税税种:增值税、消费税
1.增值税退税税率:
17%:船舶、汽车、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IT产品等。
13%:其余征税率为17%的货物
11%:征税率为13%的部分货物
8%: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等
5% :农产品及部分列明矿产品
6%,4%: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货物,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消费税退税率(税额):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一般实行先征后退的方法。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1.一般贸易:计算方法采用单票对应法
外贸企业从其他纳税人处购进后出口的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进金额×适用退税率
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额,凡出口货物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以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出口货物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凡属复合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上述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消费税税率(单位税额)
复合计征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2.委托加工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贸易方式。其退税的计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确定。
应退增值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的适用退税率+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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