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金融凭证诈骗罪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例讨论
(一)案例再现。
犯罪嫌疑人曹娅莎、刘锦祥为使用他人款项,以给银行拉存款、月息21‰、高出银行正常利息部分能先期支付给存款人或者作为“好处费”给中间联系人作诱饵,诱使他人存款。1996年5月21日,刘锦祥通过中间人取得山东省财政国债服务部交来的1000万元汇票一张。曹娅莎通过中国银行潍坊分行(以下简称潍坊分行)对公存款组负责人李春宝,将此汇票交给对公存款组,然后利用李春宝的渎职,再分别以汇票委托书的形式转出900万元,另100万元用个人名义存进潍坊分行,作为李春宝为该行完成的揽储任务。在转出款中,曹娅莎付给山东省财政国债服务部利息差1062万元,付给中间人“好处费”49万元,又以高息借给他人4279万元;剩余的3169万元,分别存入潍坊市海州实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区建设银行和潍坊分行开设的账户。曹娅莎、刘锦祥将潍坊分行的一张金额100元、定期一年的整存整取存单变造为金额1000万元、定期一年的整存整取存单,交给山东省财政国债服务部。
同年7月19日,犯罪嫌疑人曹娅莎以同样手段,通过中间人骗取招远市农村信用联社开出的500万元汇票一张。曹娅莎为将此笔汇款骗到手,又与其兄曹政军(在逃)找到潍坊分行营业厅会计高海燕,利用高海燕提供的一套印鉴齐全、已经作废的《中国银行特种转帐传票》,将500万元汇票收进潍坊分行营业部。尔后,曹娅莎、曹政军又通过高海燕取出该汇票,在背书栏填写背书转让内容,把该汇票“转让”给潍坊市海州实业有限公司。曹娅莎、曹政军将一张50元的《中国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存单》变造为金额500万元的银行存单,连同1621万元利息差交给招远市农村信用联社,另外付给中间人“好处费”19万元,其余款用于归还潍坊市海州实业有限公司欠银行的贷款本息。
同年7月26日,被告人曹娅莎仍以同样手段骗取招远市对外供应股份有限公司两张各500万元的汇票交给潍坊分行,又伙同曹政军将两张各50元的《中国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存单》分别变造为金额500万元的银行存单,交给招远市对外供应股份有限公司。后曹娅莎伙同他人伪造了一份委托投资协议书,并私刻了存款人和中国银行储蓄所会计名章,企图将1000万元从银行取出,因案发诈骗未遂。
综上,犯罪嫌疑人曹娅莎使用变造银行存单的方法诈骗作案三起,诈骗总额25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未遂)。犯罪嫌疑人刘锦祥参与诈骗作案一起。曹娅莎将诈骗的钱款用于支付利息差、中间人“好处费”、归还潍坊市海州实业有限公司欠银行的贷款和购买汽车等。案发后,追缴人民币及赃物折款共计120541万余元,有29458万余元无法返还。
(二)法院审理。
本案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娅莎、刘锦祥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变造银行票据的方法诈骗资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应当依法严惩。鉴于刘锦祥只参与作案一起,可从轻处罚。
据此,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13日判决:一、被告人曹娅莎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刘锦祥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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