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和G3”机贬低同类产品广告案。
案情简介:
1995年3月,《抚顺日报》在第三版为抚顺胜天寻呼台发布一则介绍“协和G3”寻呼机广告。广告称:“协和G3机:隆重登场,夺取王位,打败天下无敌手”,“协和G3机功能无比、信息无比、储量无比、安全无比、价格无比”。该则广告发布后,引起其他品牌经销商的强烈不满。请问:
⑴ 《抚顺日报》发布的这则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为什么?
答: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为《抚顺日报》发布的这则广告,贬低了其他品牌的寻呼机。
⑵ 对《抚顺日报》发布违法广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告法》第四十条,对《抚顺日报》予以没收广告费用及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广州京粤广告公司“免费做广告”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1995年2月中、下旬,广州京粤广告公司分别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两家广播电台发布“唔使花钱做广告”、“做广告不用钱”的广告120次和296次;在某晚报发布“免费做广告、携手创辉煌”的广告,投入的广告费共约8万元。
所谓“免费做广告”,其实是要求客户先期投资服务费用,3年后还本,利息不退。就是说,京粤广告公司是以广告客户3年投资的利息为广告费,并非免费做广告,或不花钱做广告。请问:
⑴ 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为什么?
答: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因为上述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含有虚假的内容。
⑵ 对广州京粤广告公司和3家媒体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责令京粤广告公司停止继续发布上述广告;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除以全部广告费1倍的罚款。对发布上述广告 3家媒体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应依法制作出行政处罚。
3“金珠熊”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1995年10月,下岗职工李某来到南京市工商局,含泪投诉某报社广告部发布虚假广告,致使李某蒙受了经济损失。接到举报后,市工商局立即对此案展开了调查。经查,1994年10月,1995年2月华澳野生动物研究所开发部在某报社两次发布了“正宗彩色金珠熊唯我华澳独有。投资升值,70天见效”的养殖广告。并许诺,“我部包技术,包回收,养殖户不担任何风险。1年内退还押金65%,城乡人均能养,繁殖力强,年产7-9胎,每胎8-12只,70天达到回收标准,每只回收价60元,每对种熊起价才480元,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高,本广告长期有效,面对养殖户大量回收。”此广告发布后,当地及周边地区部分群众前去订货交定金,购回种熊进行养殖。一段时间后,第一批、第二批金珠熊繁殖成功,华澳研究所开发部按广告中的许诺全部予以了回收。在骗取这部分群众的信任后,华澳研究所开发部一方面继续发布广告,一方面利用暂时获利群众的现身说法,骗取了更多的投资者。当他们骗取了大量定金后,便逃之夭夭了。
在调查中,工商局的同志发现,所谓“金珠熊”实为一种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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