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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广告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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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广告案例分析班级:广告 0903 姓名:李晓倩学号: 200902010315 ?一)案情 1 2010 年8月5日,经消费者举报,反映 J县广告经营单位对外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损害消费者利益,接到案情后,执法人员立即向 J县工商局领导汇报, 并经批准,由工商部门三名同志于 2010 年8月6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广告经营单位于 2010 年7月份以来,为广告主发布的“飞扬肠胃黄金组合”、“九味参七心疏胶囊”的药品广告中,广告内容含有利用医疗机构、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广告经营单位在从事广告发布经营活动中,被工商部门执法人员查获违法广告费用 2500 元。广告经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属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工商部门研究决定,对广告经营单位作出没收广告费用 2500 元,并处罚款人民币 2500 元。案例 1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之规定,属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本案中,该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有“飞扬肠胃黄金组合”、“九味参七心疏胶囊”的药品广告,其广告内容含有利用医疗机构、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是明摆的事实,因此,工商部门对该广告经营单位上述行为的定性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 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工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之规定。本应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单位改正或者停止发布,由于广告经营单位在案发后已认识到错误,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因此,工商部门于 2010 年8月30日在对广告经营单位的处罚决定书中,只写明:对广告经营单位作出没收广告费用 2500 元,并处罚款人民币 2500 元的处罚。这样会使本案处理得更加准确。?二)案情 2? 2007 年10月27日,在《海南特区报》第 15版上刊登的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心宁片药品广告,其广告批准文号:陕药广审(文)第2007070438 号。该广告广告词宣称, 8大医院权威验证, 4个疗程根治心脏病。?案情 2分析? 1 、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宣称 8大医院权威验证, 4个疗程根治心脏病。服用一个疗程,不适症状得到改善,服用二个疗程心绞痛发作次数减少,血压、血脂逐渐平稳下降,服用三个疗程后心肌心血管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服用四个疗程,症状全部消失,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等全面好转,并且杜绝二次复发。绝对化的宣传功效,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第十条; ?2、广告利用患者以自述形式夸大使用药品疗效; ?3、该药品是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因此,该药品广告仅限医药专业媒介发布,不得在大众媒体发布药品广告。作为处方药广告,且该药品广告没有标明“请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三条规定:国家规定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的广告中,必须标明“请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4、篡改广告审批内容。详看审批件及广告件。三)案情 3 兰州晨报》 2001 年10月17日发布慈丹胶囊药品广告,该广告以《一个挑战癌症的真实故事》为题,以新闻报道形式,宣传该产品对癌症的治疗作用,同年被定性为违法广告。 2004 年4月13日,一则名为《名医风采篇——一个挑战癌症的真实故事》在《健康报》出现,文章整篇都介绍了郑伟达教授如何造就了慈丹胶囊这一疗效显著的伟大药品,借助专家之名来宣传药品。违反了国家关于治疗肿瘤的药品禁止发布广告的规定; “许多药物为激素,各类免疫抑制剂及中药均只能暂时缓解病情的发展”等与其它药品功效相比较的用语,贬低了其他治疗药品;使用了“唯一、国家级”等绝对化用语。?案情 3分析?首先,即使广告内容中使用的绝对化语言是真实的,也是在禁止之列的。因为《广告法》第十四条使用了“不得”这一法律用语,属于一项强制性规定,无论它真实与否,都不能在广告内容中出现。?现在有的很多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往往重视广告内容,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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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