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问:$ w! b$ J4 C ^2 S6 j2(1)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首先甲乙丙三人的合伙是一种个体合伙,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水果店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理所当然被告人是水果店。而对于银行的问题,即使甲乙丙三人之间有协议,5万元以上的业务必须要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是在这里银行是作为一个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法律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被告依然是水果店。
6 V6 h& r7 I1 J( A( ?+ P( R1 Q1 k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依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相对人(银行)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甲)是超越代表权限进行民事行为的,既相对人(银行)为善意的,该无权代表行为有效。也就是甲与果农丁所签合同以及与银行所签的贷款合同有效。
0 s/ x9 h5 ~6 ` q! {% r4 t(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抵押合同的成立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能成为银行对水果店的物权,但在这里没有登记。所以抵押合同不生效,只是普通的债务。
(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甲的出资比例最大,为其水果店的负责人,有权免除低于合伙协议中5万元要一致通过的金额,所以能够免除这2万元,且产生法律效力。
& N* a5 a1 \" o/ S4 x& L$ c(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7 w8 T( r+ W9 |3 A$ H! b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虽然物权优于债权,但是抵押合同不成立,所以抵押的车就变成了一种债权的物,因而甲乙丙以公司的财产对债权人(银行、庚、己)按债务比例清偿债务,若未能还清,就要运用连带主义先对某个合伙人追讨后,让这个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进行追讨。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法院会优先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因为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对于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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