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解除保险协议
篇一:保险企业在哪些情况下能够解除保险协议
保险企业在哪些情况下能够解除保险协议?
1、《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要求:“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推行如实通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推行如实通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升保险费率的,保险人。”
2、《保险法》第27条第1款要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并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伯责任,除本法第64条第1款另有要求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4、《保险法》第35条第3款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根据约定推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协议。
5、《保险法》第36条第1款要求:“在协议使用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根据协议约定应该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协议。
6、《保险法》第42条要求:“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能够终止协议;除协议约定不得终止以外,保险人也能够终止协议。保险人终止协议的,应该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协议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7、《保险法》第58条第1款要求:“根据前条要求协议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协议效力恢复。但自协议效力中止起两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协议。”
篇二:保险企业在哪些情况下能够解除保险协议
保险企业在哪些情况下能够解除保险协议?
1、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推行如实通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推行如实通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升保险费率的,保险人。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须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负担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根据约定推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协议。
5、在协议使用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根据协议约定应该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协议。
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能够终止协议;除协议约定不得终止以外,保险人也能够终止协议。保险人终止协议的,应该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协议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7、协议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出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出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协议效力中止,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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