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未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对于合同的相关规定,你知道多少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故事来看看“未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来看看实际的情况。
背景故事:
毕先生原系被告上海某代理公司(简称代理公司)职工,双方于1996年7月签订一份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11月,代理公司实行岗薪改革,毕先生被聘为三级岗位,工资和奖金等有所调高,基本工资每月1400元,双方于1999年12月6日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及补充条款等,约定期限自1999年11月1日至2004年8月30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作了约定,并约定毕先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违约金,服务5年内(含5年)年缴违约金1万元。2000年6月,毕先生领取代理公司所发价值2000元的工作服。
毕先生因需读书深造,于2000年7月申请辞职,代理公司表示同意后,要求毕先生支付违约金和服装费。毕先生于同年8月向代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减免与其所签订违约金条款的金额未获准许。同月31日毕先生向代理公司工会申请调解,要求认定以下事实:
(1) 第二份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对自己无约束力;
(2) 公司提出2000元服装费要求不合理,工会调解未成功。
毕先生于2000年9月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代理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和支付未办手续的损失,并向仲裁庭审中提出,第二份劳动合同非本人签字。代理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毕先生支付违约金8330元和服装费1834元。
该会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裁决:不支持毕先生要求代理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及支付未办退工损失9865元的请求;毕先生支付代理公司违约金8330元和服装费1834元。毕先生不服仲裁裁决,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对第二份合同中是否为毕先生亲笔签字进行鉴定,结论为非毕先生本人所写。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
二、毕先生应向代理公司支付违约金8330元和服装费1834元。
三、本案仲费、受理费、鉴定费由毕先生支付。合同从有效成立起就有法律约束力。第二份劳动合同是终某文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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