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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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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doc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13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省长:赵正永
二。一二年八月五日
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 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 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 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优化服务、保障权益、依法管理的 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 规划,推动流动人口融入居住地,逐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居 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事务、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税务 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流 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等,应当协 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 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 一输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 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 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 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四) 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五)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 的。
第十条流动人口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一) 随同监护人居住的未成年人;
(二) 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在全省行政
区域内有效。
第■—条居住证分为一年有效期和三年有效期。
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
流动人口已持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 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申领有效期为三年的居住证。
第十二条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本省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 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 出所申请补领、换领。
第十四条 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的,不 得收取费用。但因遗失、损坏居住证申请补领、换领的,应当缴纳工 本费。工本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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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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