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doc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投资业务的 发展,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相关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范围和审批方式的通知》,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贷款项目投资,是指社保基金基于安全性、收益性、 合规性的原则,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政策,通过信托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價款人发 放信托贷款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投资应不断加强科学精细管理,努力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投资收益,注重公开性、透明性,兼顾经济社会效益,投资比例和单一 项目投资规模应符合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
第四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以下简称股权部) 是承担信托贷款项目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社保基金资产配置的要求,负责 拟定信托贷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规范程序审定后组织实施。规划硏究部按照 职责分工,负责信托贷款业务的整体资产配置和整体投资风险管理;法规及监管 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托贷款业务的合规风险管理。
第二章投资基本条件
第五条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信托贷款投资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用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城乡基 础设施建设、保障房建设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二)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信托贷款的有关规定,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
(三)由符合条件的银行对借款人还本付息提供连强任担保;
(四) 由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对项目进行受托管理;
(五) 社保基金信托贷款净收益必须满足资产配置的要求。
第六条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原则上为资产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的大中型企业;
(二)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法△治理结构,内部管理规 范;
(三) 主体资产清晰,财务状况稳健,不存在重大债务纠纷;
(四) 依法获得信托贷款项目的主体经营或建设资格;
(五) 能够按期偿还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本金和利息;
(六) 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公司在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 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信托资产的信托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 实收资本不彳氐于12亿元,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彳氐于30亿元;
(~) 具有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 并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
(三) 主要股东实力较强,资信状况良好;
(四) 公司在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情形。
第八条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 实收资本不低于80亿元;
(二) 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家银行业监贅管理部门的基本要求;
(三) 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三章项目选择
第九条项目来源
社保基金信托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应在社保基金会门户网站对外发布。符合 条件的借款人、担保银行和信托公司均可以直接向股权部书面发函,提岀合作申 请。股权部也可以通过地方政府、担保银行、信托公司和借款人等多渠道寻找信 托投资项目。社保基金会不接受其它机构或个人作为中介或第三方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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