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含义:
主要体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3-16: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五条【夫妻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1页/共16页
2
含义与夫妻财产的内容: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与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
夫妻间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含义:内容
第二,夫妻个人财产:内容
第三,夫妻约定财产:内容及效力
第四,婚姻法还规定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2页/共16页
3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本条具体化了哪些财产所得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要注意“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货款,但并未实际取得,而在婚后收到,则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婚后买方答应给付,即使离婚时尚未支付,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
第3页/共16页
4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其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他方不得干涉。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是同时并存的,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法律规定特有财产主要是为弥补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本条规定的几项都是与婚姻持续期间婚姻关系维系比较远而与个人生活关系密切的财产,婚前财产先于婚姻产生,身体伤害费用、专用生活用品与个人生命维系密切相关,专门遗嘱、赠与则体现了遗嘱人、赠与人与受益一方的特殊关系。
第4页/共16页
5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并优先适用。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夫妻的约定,当然不能对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发生效力,只有在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才能够发生效力,即仅以一方的财产清偿;否则,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第5页/共16页
6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6页/共16页
7
课堂总结
姓名权
人身关系 人身权
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