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殷墟卜辞中河神的性质
“河”在殷墟卜辞中有四种用法,分别作人名、地名、水名、神名。本文主要讨论作为祭祀对象的“河”,也就是河神。河神在一、三、四期卜辞中都大量出现,祭祀待遇之高,祭物之?S盛,足以说明这是殷代极重要的神灵,探究河的性质,对于理解殷代神灵世界,乃至于反映当时的社会情况都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河神在殷代究竟为自然神,抑或为人格神,或者两者兼备,诸说之论争仍未结束,因此仍有深入研究之必要。本文拟从河神的权能、祭法、祭祀次序以及河神的称呼四个方面分析,以求证明河神原是殷王朝各家族共同尊奉的远祖神。
一 、河神的权能
河有年、雨、王、有佑等卜辞,涉及年谷、降雨、宁风等掌控自然的权能,以及向王作祟的力量,因此殷人常常向河神祈年、祈雨。过去有学者把这些权能作为河神是自然神的证据。但实际上,夔以至上甲、上甲以至示癸,殷代的先公先王也具备相同的权能,并一同接受“年”祭。以下以王亥、上甲、父乙为例:
1、 雨
庚申卜,永贞:河雨?(《乙》920)
隹王亥雨?(《粹》75 第四期)
隹上甲雨?(《合集》12648 第一期)
2、它王
壬寅卜,?贞:河王?壬寅卜,?贞:河弗王?(《乙》5265 第一期)
贞:疾齿,不隹父乙?(《乙》4600)
3、年
辛酉卜,宾贞:年于河?贞:年于夔□牛?(佚886 第一期)
贞:于王亥 年?(契二三四)
河神从一期卜辞开始,就与上甲、王亥一同拥有掌控自然的权能。这正是他作为商族早期首领征服自然的重要证据。另外,河神还有佑助战争胜利的权能,表明河神是商部族的保护神。卜辞中相关的记载如下:
贞,于河告工方(合集33052)
贞,于河??工方(合集6203)
在原始社会的晚期,能够征服自然、战胜外邦的部落首领,在死后成为部落所崇拜的神灵。基于他生前的强大本领,死后作为神灵被赋予了掌控自然、佑助战争、丰年令雨的权能。这在后世的典籍中,就是所谓的“祖有德,宗有功”。
二、河神的祭仪
卜辞中有几种祭祀典礼最为特殊,河神基本都享受到了。其中包括燎、埋、沉,以及报、御。另外,酒、宜、祝、又、侑、求、告这些祭仪不再一一列举。
燎、埋、沉的特殊性在于对祭物的处理最终不能分食,燎祭是把祭物焚化,埋祭将祭物埋入土中,沉祭将祭物沉入水中。正如伊藤道治指出的,在原始部落中,许多祭祀仪式最终是将祭物由整个部落分食,以一种神人共享,表明祖先与族民存在血缘关系。因此,施行沉祭,也就存在受祭者为自然神的可能性。但考之卜辞,在殷代祭祀中,上甲、王亥也可以受享燎祭,上甲、王亥是已知的先王,血缘关系是明显存在的。
丁丑卜,宾贞:求年于上甲燎三小、卯三牢。(合集10109 第一期)
贞:燎王亥五牛。(《合集》14739 第一期)
燎于河一 。(《合集》14559 第一期)
因此存在第二种可能,也就是,河可能是殷代重要的先公冥,为殷民治理洪水有功,但是《国语?鲁语》提到“冥勤其官而死”,因此在燎祭、埋祭和沉祭中将祭品全部奉献,以安慰这位祖先神。
报祭、御祭明显是针对祖先神的祭祀活动,这又是河神为祖先神的重要证据。正如柳下惠所说,“上甲微,能帅契者,商人报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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