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科学合理、高效公平,提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2〕10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省财政厅《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2〕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应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将绩效管理要求贯穿于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全过程,科学确定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重点。引入合理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程序,促进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合理、高效。
(二)绩效优先原则。将绩效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遴选的重要标准。建立“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实施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问责的激励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省级主管部门的预算资金安排相结合,确保资金有效分配和高效使用。
(三)责任明晰原则。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不改变省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权、管理权,省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三条试行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包括:
1分配对象为企业、科研院所,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项资金;
2分配对象为市县政府的专项资金;
3国家立项、省级配套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的形式包括:
1公开招投标、专家评审,分配对象为市县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项资金;
2绩效目标考核、因素计算,分配对象为市县政府的以奖代补、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五条省级主管部门职责
1拟定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公开;
2拟定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绩效指标,并经省财政厅批复后进行公开;
3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
4建立和完善行业专家库,负责入库技术管理专家的遴选和使用管理;
5组织专家对投标主体申报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及其指标等进行评审;
6将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评审结果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7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建立和完善本部门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8对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监控,项目支出完成后,负责组织验收和总结,对项目进行绩效自
评,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监控报告和绩效报告;
9对以奖代补、激励性转移支付等资金按照竞争性分配的要求,考核其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10配合省财政厅对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省财政厅职责
1统筹、指导和协调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管理工作;
2会同省级主管部门拟订年度纳入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范围,报省政府审定;
3对省级主管部门申报专项资金的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绩效指标进行审核、批复;
4对省级主管部门拟定的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备案;
湖北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