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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和调整理据.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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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和调整理据.doc合同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和调整理据
作者:王洪用
发布时间:2014-08-18 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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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5月6日原告某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供销合 同》,约定由建筑公司向贸易公司购买钢材,用于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安居工程。 合同约定:具体供货数量、型号、规格、单价以送货单记载为准;建筑公司应在 收到货物之日起60日内结清货款;违约金按照所供货物总额的日1%。计算。合 同签订后,贸易公司即如约履行了合同,给建筑公司供货总计203吨,价值人民 币107万元。因建筑公司未支付上述货款,2014年6月3日贸易公司遂向法院 提起诉讼。被告建筑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及货款数额均无异议。对合同 约定的违约责任亦无异议,但因开发商没有付工程款造成资金紧缺,且约定的违 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
【分歧】
争议焦点:本案审理中,对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法院是否有调整的必要,产生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属于意思自治,原告应对违约金是否过高
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违约金并不属“过高”的范畴内,法院予以调整将违法合
同自由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对是否过高的举 证责任不应分配给原告,同时,本案当事人一方(被告)提出了调整的要求,故 法院应予以调整,且并不违反合同自由原则。
【评析】
笔者原则上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因为判断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法院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 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衡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 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 成的损失”。
对于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笔者认为,违约金是否过高, 首先须由违约方承担主张责任,其主张后还须承担能够引起法院对是否过高产生 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在法庭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产生合理怀疑后,法庭才能将举 证责任分配至守约一方当事人,由守约方承担其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最后由法 院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进行判断。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设立的目的为免除违
约损失的举证责任,因此对守约方的举证要求不宜苛刻。
针对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是否必须调整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具体分析,不 可一概而论。约定违约金的调整应坚持“以当事人申请调整为主要、以法院主动 调整为例外”的原则。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 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 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只要是真实意 思表示,其效力就应予肯定,法律理应充分尊重、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 该条文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该条规定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请求调整的权利,但是这种调整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要主动提出申请。 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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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