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利弊比较辩题之标准(曹吉安)
来源: 山财大金融辩协的日志
谈利弊比较辩题之标准
(曹吉安)
缘起大一时参加法学院新生杯辩论赛,半决赛时碰到了一支队伍,这支队伍产生了后来法学院辩论队的第一任队长沈夏明,第二任队长徐小奔,04级最终坚持下来的8名队员当中的李臻、何卿源。当时的辩题是“网络对于大学生的影响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采取99年自由人赛制。在进行第一轮自由人对话时,对方自由人李臻问了我这样一个问题,“请问对方辩友判断利大于弊的标准是什么?”我当时想也未想,就回答说当然是看利和弊何者影响更大,因为在讨论辩题时我和我的队友并没有涉及这个问题。后来比赛以3分之差败北,点评的师兄说正方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在立论中没有提出判断标准,失了先机,是打这类辩题的大忌,在后面的环节也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当时就对“要提出明确的标准”这个观点抱有很大疑惑,只是那个时候辩论于我一切都是新鲜,好不容易有前辈指点,那当然是前辈说什么,自然就奉行不渝了……
在以后准备各种比赛的过程中,经常碰到这样利弊比较的辩题,而师兄师姐们也一再的强调,碰到这样的辩题,不提出判断标准几乎能说明这个辩手是十足的外行了。在去年国辩赛国内选拔赛的第一场,对阵上海对外贸易大学,辩题是“在校大学生结婚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对方又提标准之争。然而此时比赛打得多了,原有的疑惑却是越来越强了。为什么要提出判断标准?标准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当然,这样的问题在当时是有答案的。不提出判断标准那怎么进行利弊比较呢?想当然吗?标准的作用当然是符合标准才能说己方观点成立啊。所以当时在打这类辩题时,如果一方没有给出标准,那对手仿佛找到死穴一般穷追猛打,一些惯用的伎俩也是屡试不爽,比如“对方同学没有给出比较的标准却给出了比较的结论,是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呢?”或者“没有标准却告诉我们利大于弊,是不是您说利大就是利大呢?”再或者“我方一再追问对方同学判断利弊大小的标准对方同学都不回答,是不是利处说的多就是利大呢?”而一旦场上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没有给出标准的一方几乎是输定了。“利弊比较辩题一定要率先提出判断标准”被各路辩手奉为无上的金科玉律,然而仔细推究一下,这样的做法究竟有没有道理呢?
我们不妨再来看一下在这个金科玉律之下大家又是怎样提出这种理所当然的判断标准的呢?通常都是这样的,比如上面提到过的辩题“网络对于大学生影响利大还是弊大”,通常会这样提标准:网络是否有利于大学生今后的发展。如果辩题是“加入WTO对中国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那么所提的标准通常就是:是否能够促进中国的发展。辩题不同,但所提的标准大抵如此,那我们就来看看这些标准合适吗?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我们仍然以前一个辩题为例,乍一看,“网络是否有利于大学生今后的发展”当然是可以作为标准的啊,因为符合这个标准,是促进大学生的发展当然不就说明了是利大于弊吗?反之,不符合自然也就意味着弊大于利啊。然而这里有两个问题了,其一,有促进作用就一定意味着利大于弊吗?为什么不会是“有利”呢?当然,这里我们完全可以坚持矛盾论的几家之言回答:矛盾是普遍存在的,那当然结果就是利大于弊,怎么会是单纯的“有利”呢?辩论场上基本都是在说一家之言有理或是数家之言有理,那么我们姑且认为这第一个问题不成问题。其二,这样一个“标准”应该是衡量的标准还是我们论证出观点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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