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预(结)算审核
业 务 协 议 书
编号(2013)第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 项目结算(预算)的审核(编制),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委托项目:
委托单位:
受托单位:
受托业务范围、内容:所有项目内的结算审核
第一条 受托人依委托人的委托,对 项目的结算(预算)进行审核(编制)。
第二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 公平、公正 。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 2013 年 7 月 17 日至 2013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1、提供预算编制或者施工结算审计审核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2、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需要外出调查、取证的,费用由委托方负责;
3、因委托方原因影响审计审核(预算)工作时间的,受托方不承担责任;
4、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受托方结清服务费。
第五条 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受托人有将委托项目实施情况向委托方通报和报告的义务;
依照法律、法规,对委托项目实施必要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行业准则,保护委托方的商业机密和经济
信息;
4、非委托方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必须由委托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证;
6、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业务,出具相关报告书。
第六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双方约定,按委托项目审核后的工程造价的 ‰计收基本审核费,按该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核减(核增)总额的 %计收效益审核费(编制标底、预算时,按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 无 ‰计收标底、预算编制费);
2、双方签定本业务协议书时,委托方须预交 无 元审核费(标底、预算编制费),在受托方交付审核表及资料时委托方付给受托方审核费的80%(含预交审核费),其余部分待出具报告书时一次结清;编制标底、预算时,在受托方交付标底、预算书时委托方一次付清受托方标底、预算编制费。
3、支付方式:双方约定的服务费用结算支付方式为 转帐 支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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