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
内容提要
狂犬病基础
暴露后预防处置
暴露前预防处置
狂犬病处置门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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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基础
狂犬病(Rabies)又称疯狗病,是由弹状病毒科的狂犬病毒引起的人兽共患急性传染病。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为乙类传染病。
人一旦发病,几乎 100%死亡。
暴露后处置是暴露后预防狂犬病的唯一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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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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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
2009年十二月卫生部组织制定了《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共30条
工作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暴露分级的判定、伤口处理、狂犬病疫苗、被动免疫制剂使用、暴露前免疫、以及狂犬病处置门诊的设置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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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
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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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露分级
I级: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
Ⅱ级: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
Ⅲ级: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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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或喂养动物
完好的皮肤被舔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
单处或多处贯穿性
皮肤咬伤或抓伤
无出血的轻微
抓伤或擦伤
I级暴露
如能确认皮肤完好且无感染危险
如不能确认
II级暴露
一般人群
免疫功能低下或
暴露位于头面部
且致伤动物
不能确定健康时
伤口处理
接种疫苗
破损皮肤被舔
开放性伤口、
粘膜被污染
III级暴露
伤口处理
注射被动
免疫制剂
接种疫苗*
*疫苗注射应当在伤口处理和注射完被动免疫制剂后进行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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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及其处置原则
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
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置。
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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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口处理
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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