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务稽查规程教你如何维护纳税*益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4日颁布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在制订上遵从了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严格的合法性。从制订该稽查规程的初衷来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详细规税务稽查工作,切实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的相关权益,力求避免涉税纠纷,减少税企矛盾。因此,纳税人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应当享有的相关权益,以便在应对税务稽查过程中,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履行责任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行为不属于围。
二、强调依法取证
税务稽查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三、负有通知义务
稽查局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行动或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
稽查局在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稽查局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依法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对稽查局作出的决定要求听证的,稽查局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稽查局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及有关事项。
经检查认为没有税收行为的,稽查局应当向当事人依法下达《税务稽查结论》。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向当事人依法下达《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稽查局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退还被执行人。
四、告知相关权利
稽查局对当事人采取措施或者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不仅要向纳税人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容、理由及依据,而且应当依法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告知其依法享有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当事人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稽查局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向当事人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对当事人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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