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北京承天倍达过滤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飞粒彻科贸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案件要旨:一项技术信息能否构成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取决于权利人能否对其中相关的秘密性技术进行证明。虽然该证明过程一般需通过鉴定机构完成,但其前期的收集取证工作却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权利人自身。在遭遇此类情况时,权利人可选择先启动行政或刑事程序,请工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对相关的证据进行保全,而后再去法院启动民事保护程序。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湘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北京专业商业秘密律师,主要服务领域为公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唐律师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邮箱: lawyernew@ ,电话: ********** 。一、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2 )二中民初字第 6086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 )高民终字第 326 号判决书。二、基本案情承天倍达过滤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一下简称“承天倍大公司”)成立于 199 6 年,主要从事流体过滤技术的研究、开发及生产。 1997 年7 月郭某进入承天倍达公司,负责市场销售。 1998 年8 月任某进入承天倍达公司,从事过滤设备图纸的设计和改进,同年 12月27 日任某被聘为设计工程师,合同有效期至 200 2 年12月31日。郑某于 1998 年10月进入承天倍达公司,担任采购部外协工程师, 负责材料供应。2001 年6月任某从承天倍达公司辞职,同月 22日任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飞粒彻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粒彻公司”)成立。 2001 年10月和11月,郑某和郭某相继从承天倍达公司辞职。自2002 年1月起,郭某代表飞粒彻公司与数公司签订了多项合同。 200 1年12 月飞粒彻公司与承天倍达公司的原加工单位涿州市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商定,飞粒彻公司提供图纸,涿州市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其加工产品。次年 3 月正式签订了生产加工协议。 2002 年5 月承天倍达公司及飞粒彻公司均参与了东方化工厂组织的招标活动,在活动中,承天倍达公司发现了飞粒彻公司从事与其相同的生产经营活动,随后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投诉,指控飞粒彻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2 年7月8 日通州分局对飞粒彻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调查,在飞粒彻公司办公地发现了属于承天倍达公司的客户通信录,会议代表名单 14页及过滤设备图纸 23页。此外, 2001 年9月20 日至 2002 年6月26 日飞粒彻公司共与 17 个客户发生业务联系并且成交。 2002 年7月10日,承天倍达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任某和飞粒彻公司侵害了其商业秘密,8月23日又追加了郭某、郑某为共同被告。三、法院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承天倍达公司的“过滤脱水装置”仅管是以行业内被广泛利用,属于公知技术的产品为蓝本,但是却对一些零部件、结构进行了重新设计、测绘,改变了某些装置并克服了原产品的不合理设计,才形成了现有的产品结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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