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实施办法.doc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会签稿)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含建筑物和构筑物) 的规划管理。本市其他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园林、绿 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 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 宜。
第六条、主城区分为建筑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武汉市主城区建筑规 划控制分级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 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并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 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性质、体量、位置、 平面及立面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九条、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重点地段进行建筑立面装饰、装修的,应向城市规划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报城市规划
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筑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取得规 划验收合格证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H^一条、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修建临时建筑,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证。
临时建筑使用期不超过2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2个月前向原批 准部门申请,每次延期不超过1年,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对外出租,使用期满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二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 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建筑密度二区内 ;;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 求;
2、 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 三区内不少于14米;
3、 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密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密度在12米以上的 不少于8米;
(二) 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 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第1条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 一、,在密度三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 ,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建筑一区 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内可以不超过45米;
2、 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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